一、金門縣政府委託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為管理太武山公墓、烈嶼軍人公墓(以下簡稱本公墓)及納骨堂三樓軍人專用區(以下簡稱軍人專用納骨區)以祭祀忠烈、安葬英靈,特訂定本要點。二、本公墓及軍人專用區之管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要點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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